《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1、…一下承重墙恢复原样还是要罚款吗?具体罚多少?物业临时公约里有不让…
承重墙恢复原状还是有罚款的。具体罚款要看情况。在临时物业公约里,是不允许封的。如果被封了,就是负责任的。因为破坏承重墙就是破坏其所在建筑的抗震能力,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或者破坏抗震构件、隔震装置、 建筑工程减震构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例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承重墙的破坏不仅要恢复,还可能被处以最高20万的罚款。
2、物业有权不让群租么物业具有哪些权利
住在小区里,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应该是小区里有这样一个管理者。经过物业的严格管理,小区的一切基本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但是有时候我自己要处理一些事情,也会被物业制止。这样的情况会让人讨厌。那么,物业有权利不让群租吗?物业有什么权利?物业有权否定群租,这是违法的。群租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来说,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改变建筑结构和布局,将房屋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房间,然后以每个独立房间为单位出租给多人。
3、物业有权不让业主换窗户吗
根据实际情况,物业有权阻止业主更改。禁止在承重墙上扩大门窗原有尺寸;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启门窗。物业管理单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已经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参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墙体。
4、业主在上海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或擅自变更物业用途的应该怎么处理
1。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2.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越权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
物业公司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将不得不负责监督房改。物业应对其不作为承担责任。4.业主擅自变更住所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房主应该承担责任,租客也应该承担责任。物管公司不作为要负责。可以起诉任何一方,也可以以三人为共同被告。
5、…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1。删除第三条第四款。二、第四条修改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物业管理相关行政工作。”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健全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五)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督和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6、上海房管局:7月1日起将进一步贯彻实施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视点房产网讯:6月23日,上海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意见》提出,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审批中,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将住宅建设用地配套设施设备与市政道路、自然河道、公共通道、公共空间分开配置。
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意见》提出,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后,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申请调整,调整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所需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方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7、《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担的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数和建筑面积的规格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物业服务项目管理者信用档案。
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条件、管理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第三十六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选聘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取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8、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改变地基、承重墙、梁柱、楼板、屋顶等原设计承重构件的。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房屋与阳台连接的砖混墙体,都是损害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9、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